中新網12月22日電 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為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強化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近日,西藏自治區紀委結合全區實際,印發了《西藏自治區紀委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約談制度的規定(試行)》,要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認真抓好落實。
  規定闡述,黨風廉政建設約談是為督促指導工作,及時提醒警示,對地(市)、縣(區)黨委、政府和區直部門黨政主要領導、紀委書記(紀檢組長)進行的約見談話;約談在區紀委常委會領導下,由區紀委書記、副書記主談,相關業務室負責具體承辦;約談工作分為前期準備、實施約談、彙總情況三個階段;一般採取與被約談人單獨談話的方式進行。視情況需要,也可採取集中談話的方式進行。
  規定提出7種啟動約談的情形:對上級黨委、紀委部署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及時傳達、不及時安排部署、不及時督促落實的;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不力、不敢抓不敢管導致組織渙散、紀律鬆弛、“四風”問題突出的;對上級黨委、紀委的有關規定置若罔聞、我行我素,發生頂風違紀問題的;本地區本部門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以及下屬單位和部門領導班子成員發生嚴重違紀違法案件的;對發現的重大腐敗問題不制止、不查處、不報告的;中央紀委和區黨委要求進行約談的;其他涉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需要進行約談的。
  規定要求:對需要約談對象單位整改的問題,承辦室應向其反饋意見,提出檢查整改要求和時限;約談對象須在規定時限內整改,並將整改落實情況向區紀委書面報告;對領導不重視、措施不具體、整改不到位的,責令重新整改,對整改不認真且情節嚴重的,嚴肅追究責任;對一年內被區紀委約談兩次以上(含兩次)的,由區紀委商區黨委組織部,向區黨委建議對其給予組織處理。  (原標題:西藏區紀委印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約談制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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